健康受试者空腹和餐后单次口服息斯敏片和开瑞坦片的随机、开放、两序列、四周期的重复交叉生物等效性试验

一、研究题目

息斯敏片和开瑞坦片的生物等效性试验

二、适用症

用于缓解过敏性鼻炎(Rhinitis, Allergic)有关的症状、如喷嚏、流涕、鼻痒以及眼部痒及烧灼感。口服药物后,鼻和眼部症状及体征得以迅速缓解。亦适用于缓解慢性荨麻疹(urticaria)、瘙痒性皮肤病(Pruritus)及其他过敏性皮肤病的症状及体征。

三、入选条件

1    18-55岁(含)的健康男性或女性。建议女性受试者比例不少于四分之一。    

2    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受试者理解本项研究的目的以及所要求的操作程序,自愿参加本项研究并遵守研究方案中所规定的禁忌和限制要求。    

3    对于女性受试者,为外科手术绝育或禁欲的女性,或者如果处于性活跃期,则在入组研究时和整个研究过程中以及末次研究药物给药后1个月内应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例如,口服避孕药、避孕药注射剂、宫内避孕器、双重屏障方法、避孕药贴片、男性配偶绝育)。    

4    对于女性受试者,筛选时血清妊娠检查结果必须是阴性,以及在每阶段第-1天血清妊娠检查阴性的受试者。    

5    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和接受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2个月内不以辅助生殖的目的捐赠卵子(卵细胞、卵母细胞)。       

四、排除条件

1    当前具有临床显著性意义的疾病或具有临床显著性意义的病史(包括但不限于):心律失常或其他心脏病、血液疾病、凝血异常(包括所有异常出血或血液恶液质)、胃肠道疾病、脂质异常、显著性肺部疾病、支气管痉挛性呼吸疾病,糖尿病、肾脏或肝脏功能损害,甲状腺疾病、神经性疾病或精神性疾病、感染、或任何其他研究者认为应当排除受试者的疾病或有可能会干扰研究结果解释的疾病。    

2    研究者认为在筛选时具有临床显著性意义的血常规、血生化或尿液检查、12导联心电图等的异常值。    

3    研究者认为在筛选时或每周期第-1天时具有临床显著性意义的体格检查、生命体征等的异常。    

4    研究者认为在筛选时具有临床显著意义的胸片检查异常。    

5    在计划进行第一次研究药物给药前14天服用任何处方或非处方药物(包括维生素和植物性营养补充剂, 如贯叶连翘(圣约翰草)),口服避孕药除外。    

6    在研究前6个月内经常饮酒者,即每周饮酒超过14单位酒精(1单位=17.7 mL乙醇,即1单位=357 mL 酒精量为5%的啤酒或44 mL酒精量为40%的烈酒或147 mL酒精量为12%的葡萄酒)。    

7    在筛选周期以及每一个治疗周期的第-1天,药物或酒精滥用检测结果阳性,如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四氢大麻酚酸、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等药物。    

8    具有临床显著性意义的过敏史或已知对研究药物或该制剂中任一组分(例如,乳糖,具体请参照当地药品说明书)过敏。    

9    在第一次服用研究药物之前3个月内有捐献血液或血液制品或大量失血(超过400 mL)的经历,或者计划在研究期间捐献血液或血液制品。    

10    在计划的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1个月内或小于药物半衰期10倍的时间内(以较长的时间间期为准),接受过其它试验药物或使用过其它试验医疗器械。    

11    试验前30天内受试者服用过任何已知能够诱导或抑制肝药酶的药物,例如,大环内脂类抗生素(红霉素)、西咪替丁、酮康唑或茶碱等。此外,若研究者认为受试者服用的其他药物属于强效3A4诱导剂/抑制剂或者强效2D6抑制剂,该受试者同样不适合参与本研究。    

12    在饮水辅助下不能吞咽固体口服制剂(受试者不能咀嚼、切开、溶解或砸碎研究药物)。    

13    对于女性受试者,已怀孕、哺乳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或末次服药后3个月内怀孕者。    

14    人免疫缺陷症病毒(HIV)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或梅毒血清试验结果阳性。    

15    试验前4周内接受过外科手术,计划开展有可能会干扰本项研究结果的外科手术或操作。    

16    不耐受静脉穿刺者。    

17    嗜烟者或试验前3个月每日吸烟量多于5支者。    

18    研究者或研究中心的雇员,能直接参与该研究者或研究中心负责的拟议研究或其他研究,以及雇员或研究者的家属。    

19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不适合参加本项研究。    

五、报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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