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C3402 联合度伐利尤单抗(Durvalumab)治疗晚期肝细胞癌患者的Ib/II 期临床试验
一、研究题目
晚期肝细胞癌
二、适用症
三、入选条件
1 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 年龄≥18岁且≤75岁的男性或女性;
3 体重>30 kg;
4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肝细胞癌,或肝硬化者符合美国肝病研究学会(AASLD)肝细胞癌的临床诊断标准(2018版): 剂量探索阶段: 1) 至少经过一线标准治疗失败,目前无标准治疗,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或不能耐受标准治疗的二线或三线晚期肝细胞癌受试者; 2) Child-Pugh肝功能分级为A级和较好的 B 级(≤7 分); 剂量扩展阶段: 1) 既往未接受过任何针对晚期HCC的系统治疗; 2) 按照巴塞罗那临床肝癌分期(BCLC分期),确定为的B期(中期)或C期(晚期)的HCC。如果是B期,患者必须是不适合手术和/或局部治疗,或者手术和/或局部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或者患者拒绝手术和/或局部治疗(必须特别说明和签字); 3) Child-Pugh肝功能分级为A级;
5 剂量扩展阶段至少有一个符合RECIST 1.1定义的可测量病灶(剂量探索阶段有可评估的病灶,经研究者判断和申办者医学监查员讨论后,允许入组);
6 尽可能提供肿瘤组织切片,在可获得的情况下,签署知情同意书前12个月以内的存档组织样品或者新鲜活检样品,存档肿瘤组织样品可以是经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处理的肿瘤组织切片(建议6-10张白片)。如果无存档的肿瘤组织样本,受试者可选择在开始治疗前进行肿瘤病灶活组织检查,以获得相应的样本(获取标本的数量根据活检情况决定),用于可能获益人群的进一步探索分析;
7 ECOG评分0或1分;
8 预期生存期≥3个月;
9 对于HBV感染受试者:若为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和/或乙肝核心抗体(抗HBcAb)阳性,且HBV DNA检测阳性(≥10 IU/ml或高于研究中心实验室检测限),必须进行抗病毒治疗,以确保入组前病毒复制被充分抑制(HBV DNA≤2000 IU/ml),且患者必须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给药后的6个月内持续接受抗病毒治疗;
10 对于丙型肝炎受试者:入组前需要确认HCV 感染诊断,HCV抗体阳性或HCV RNA阳性(患者管理遵从当地医疗实践);排除同时感染HBV和HCV的患者,即HbsAg和HCV-RNA同时阳性;
11 重要器官功能需符合下列要求(首次给药前14天内不允许接受输血或生长因子支持治疗): 血液系统: 嗜中性粒细胞(ANC)≥1.5×109/L 血小板(PLT)≥75×109/L 血红蛋白(Hb)≥90g/L 肝功能: 总胆红素(TB)≤2×正常范围上限(ULN);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3×ULN; 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ULN; 血清白蛋白≥3.5 g/dL 肾功能: 肌酐(Cr)≤1.5×ULN;如果>1.5×ULN,肌酐清除率需≥50 mL/分钟(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得出) 凝血功能: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凝血酶原时间(PT)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INR≤1.5; PT和APTT≤1.5 × ULN
12 有生育能力的合格受试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自签署知情同意书至末次用药后至少6个月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育龄期的女性受试者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7天内的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四、排除条件
1 已知为胆管细胞癌(ICC)或混合型肝癌、肉瘤样肝癌以及肝纤维板层癌;
2 5 年内患有其它未治愈的恶性肿瘤。已治愈的局限性肿瘤除外,如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癌、表浅膀胱癌、前列腺原位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原位癌等;
3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等抗肿瘤治疗;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4周或5个半衰期,以时间短者为准;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2周内接受过抗肿瘤中药治疗;
4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试验药物或治疗;
5 在随机前 4 周内接受过中大型手术治疗,但是不包括诊断性活检(局部手术治疗孤立病灶以达到姑息目的是可以接受的);
6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4 周内接受过针对肝脏的局部治疗(包括但不限于手术、放疗、肝动脉栓塞、肝动脉化疗栓塞术(TACE)、肝动脉灌注、射频消融、冷冻消融或经皮乙醇注射)。
7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12个月内有肝性脑病病史或需要服用预防或控制脑病的药物(如用于肝性脑病使用乳果糖、利福昔明等需要排除);
8 有临床症状的腹水,即需要治疗性腹腔穿刺或引流;
9 基线影像学表明门静脉主干栓子形成(无论有无血流);
10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6 个月之内有消化道出血病史或具有明确的胃肠道出血倾向,如:有出血危险的食道静脉曲张、活动性溃疡出血、持续大便潜血阳性;
11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2周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除外以下情况: 局部使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性治疗(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12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2周内使用过免疫调节药物,包括但不限于胸腺肽、白介素-2、干扰素等;
13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4周内使用过减毒活疫苗;
14 已知受试者既往对大分子蛋白制剂/单克隆抗体,或已知对任何试验药物组成成分发生严重过敏反应者;
15 既往曾在免疫治疗中出现≥3级的免疫相关不良事件导致永久停药(替代治疗可控制的3级内分泌疾病除外);
16 既往和目前有间质性肺炎、尘肺、放射性肺炎、药物相关肺炎等,可能会干扰可疑的药物相关肺毒性的监测和处理的受试者;
17 既往接受过靶向TIM-3的抗体治疗;
18 既往接受过PD-1/PD-L1单抗的免疫治疗(仅针对剂量扩展阶段);
19 既往曾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或者器官移植;
20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NCI-CTCAE 5.0等级评价≤1级(除外脱发,色素沉着,≤2级的外周神经毒性和研究者判断无安全性风险的其他毒性。);
21 已知不稳定的脑转移或脑膜转移。满足以下条件的既往经治疗后脑转移稳定控制的受试者可参与研究:影像学检查表明至少4周无进展证据;临床症状稳定,并且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至少14天内不需要糖皮质激素治疗;
22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2 周内需要系统性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全身感染性疾病;
23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QTcF >470 ms;6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和脑梗死;高血压,且经降压药物治疗无法获得良好控制(收缩压>140 mmHg或者舒张压>90 mmHg)。
24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测阳性,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
25 精神障碍者或依从性差者;
26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7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严重的系统性疾病史、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五、报名方式
